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