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需要继续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再次审议后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三条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召集人可以要求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法规案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