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主要就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