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工作制度;
(二)每年定期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三)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通过举办孕妇学校、发放母乳喂养指导手册等多种方式,对孕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的知识与技能;
(四)指导和帮助产妇在住院期间尽早给婴儿哺乳;
(五)实行母婴同室,但产妇需要与新生儿分离救治或者护理的除外;
(六)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向母乳喂养促进组织提供技术支持;
(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为孕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母乳喂养知识纳入妇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岗位培训内容,每年定期对这些科室的医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