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促进科学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母乳喂养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