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母乳喂养宣传工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母婴室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