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独立设置,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二)配备专用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婴儿安全保护椅等设施;(三)哺乳区域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四)使用节能环保和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材料;(五)指示标识应当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图案、文字或者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