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置,满足通风采光的要求;

(二)配备专用哺乳椅、婴儿护理台、婴儿安全保护椅等设施;

(三)哺乳区域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

(四)使用节能环保和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材料;

(五)指示标识应当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图案、文字或者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