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者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产妇及其家庭成员使用母乳代用品。

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