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含义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