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划设和调整、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