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限时免费、按时收费和累进计费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施行。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