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

(二)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三)改变公共停车场的性质。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