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二)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三)改变公共停车场的性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