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