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作为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