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