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矿山、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行分区作业,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二)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墙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物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