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