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