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或者监控资料保存不连续完整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