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