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