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