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