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民主评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告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民主评议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将民主评议实施方案向村民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议对象。

(二)述职述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公开述职述廉,陈述履职情况。

(三)民主测评。在被评议对象公开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意见。参与征求意见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应当过半数,或者本村村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查阅资料。查阅与被评议对象工作相关的台账和资料。

(五)个别谈话。与被评议对象进行个别谈话,综合反馈民主评议情况。

(六)确定评议结果。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确定评议结果。

(七)公开评议结果。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宣布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八)本人确认。将民主评议结果反馈被评议对象确认,并签署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