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并告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