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文物保护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