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