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调查与发掘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发掘计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依照技术规范进行。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等危险,确需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进行抢救发掘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自开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