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州(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