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执收单位应当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