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