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被检查者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