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已修改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