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