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十八条已修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