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植、药用动物的饲养和中藏蒙药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