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禁止乱采、滥挖、滥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藏蒙药材资源。

禁止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公约明令禁止采猎和贸易的野生动植物,作为中藏蒙药材生产、销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