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藏医、蒙医(以下简称中藏蒙医)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藏蒙医和其他传统医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教育和科研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藏蒙医应当坚持保护、扶持和创新的原则,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的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中藏蒙医现代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藏蒙医的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中藏蒙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中藏蒙医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发展中藏蒙医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