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体育主管机构、省登山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体育主管机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