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外国人在青登山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维护中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二)按批准的山峰、路线、时间实施登山计划;

(三)不得吸收申报人员以外的人员登山;

(四)在登山过程中或者登顶后展现国旗,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同时展现相同规格的中国国旗;

(五)使用山峰的名称和高度应当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六)保护生态环境和卫生,不得擅自在山峰区域安放纪念物或者其他物品,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损毁野生植物;

(七)向省体育主管机构提供登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