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