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