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节 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