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