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