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