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擅自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