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不得干扰治超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不得泄露、删除、篡改治超系统的数据。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