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法制规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经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以经常管理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