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